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[2012]97号),我处自2013年1月1日起,停止收取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》工本费、签注费及《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》工本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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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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